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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 106年06月14日)
第 37 條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