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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四 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 106年06月14日)
第 42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