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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06年06月14日)
第 47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