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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06年06月14日)
第 48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