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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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06年06月14日)
第 62 條
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