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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06年06月14日)
第 68 條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