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06年06月14日)
第 69 條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