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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6年06月14日)
第 7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驗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