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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 112年11月01日)
第 18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清除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下列規定:
一、以不同顏色容器貯存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二、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
三、運輸途中應備有冷藏措施,並維持正常運轉。但離島地區因交通不便者,經廢棄物產生事業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部分運輸路程中,不須備有冷藏措施。
四、於裝卸過程若無工作人員在場,應保持清除車輛倉門關閉並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