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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3 條
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