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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112年11月01日)
第 30 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