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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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112年11月01日)
第 31 條
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再利用方式較符資源永續使用方式者,不得以再利用以外方式最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