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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112年11月01日)
第 36 條
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之覆蓋,能以其他有效方法或無須每日覆蓋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