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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 91年09月25日)
第 14 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