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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輸出 ( 107年03月31日)
第 14 條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出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出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曾輸出廢棄物,有應復運進口而未辦理復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