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 109年09月04日)
第 16 條
主辦機關應參照本署訂頒之垃圾焚化廠建廠技術及操作規範、契約範例等興建及營運相關規定,製作招標文件,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招標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