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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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 109年09月04日)
第 16 條
主辦機關應參照本署訂頒之垃圾焚化廠建廠技術及操作規範、契約範例等興建及營運相關規定,製作招標文件,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招標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