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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 109年09月04日)
第 20 條
投標商提送投標書件應包括事項如下:
一、投標商之技術與財務資格及其證明。
二、投標商成員廠商業績及其證明。
三、以 BOO 模式辦理時,投標商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提出下列建廠用地資料:
(一)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
(三)廠區範圍、面積及使用現況(附照片)。
(四)廠區配置規劃。
(五)廠區外公共設施開發計畫(如道路、排水、輸配電設備)。
(六)廠區地形、地質等初步背景資料。
(七)環境敏感條件查核表及說明。
四、興建營運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廠區設施配置計畫。
(二)開發興建計畫。
(三)營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得標後在國內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之籌設計畫、資本額、發起人認股之比率、認股書及繳納股款之資力證明。
五、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