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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25 條
採 BOT 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同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應不少於興建與營運期間之總和。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取得地上建物之使用執照六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同時會同主辦機關辦理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