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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26 條
採 BOO 模式辦理時,興建營運公司應於決標後依相關法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