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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30 條
因法令修訂或相關證照或許可主管機關之要求,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事由,以致遭受損失或需增改垃圾焚化廠設備時,主辦機關應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