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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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33 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垃圾焚化廠取得操作許可證,據以函請主辦機關層報本署同意備查後,正式營運受託處理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