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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35 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營運前依照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與公民營電力公司簽訂電力購售契約,並將該契約書副本一份送請主辦機關查核。售電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在營運期間,公民營電力公司之購電價格與投標截止日當時購電價格有差異時,超過百分之五以上部分,主辦機關應予以扣減或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