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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36 條
灰渣及處理後之飛灰由興建營運公司運送至主辦機關提供之衛生掩埋場者,由主辦機關負責處置。

興建營運公司應積極自行回收利用灰渣,其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