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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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109年09月04日)
第 37 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妥善管理維護垃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繼續操作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