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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與審定 ( 109年09月04日)
第 5 條
主辦機關於規劃收集清運服務區域,勘選建廠用地,並選擇辦理模式後,應檢附垃圾焚化廠預定計畫申請書及鄉(鎮、市)公所出具之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依第六條規定程序層報本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