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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與審定 ( 109年09月04日)
第 6 條
主辦機關之申請經本署審查同意後,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應立即送服務區內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主辦機關應同時擬具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報請本署初核後,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再層報本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