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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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第 二 節 清除
( 112年11月23日)
第 16-1 條
執行機關回收、清除一般廢棄物所使用之垃圾車,應於車身標示機關全銜及車種名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密封式垃圾車:車身具備投棄口或壓縮裝置。
二、子母式垃圾車:垃圾子車車身具備投棄口裝置。
三、框式垃圾車:具備附加吊桿、升降尾門、升降或傾卸設備。
密封式垃圾車及框式垃圾車應具有固定式黃色閃爍指示燈及廣播設備之安全警示系統,並於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