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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第 二 節 清除 ( 112年11月23日)
第 16 條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
二、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
三、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
四、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五、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六、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