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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3年01月10日)
第 12 條
金融機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並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業者繳費明細等基金收支保管情形彙整報表送交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