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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21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