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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06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產業用料需求,得由用料需求之事業或公會,檢具下列文件,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公告之:
一、產生源、主要成分及有害成分說明。
二、國內使用現況,包括相關事業、料源、用途及使用量。
三、過去三年進口量之統計。
四、未來三年需求量之評估。
五、替代用料及其料源之評估。
六、污染防治設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