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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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06日)
第 10 條
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