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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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1月29日)
第 19 條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