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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1月29日)
第 26 條
清除、處理機構自行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或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應向核發機關申報註銷許可證;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暫停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