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 91年03月13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