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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26日)
第 15 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