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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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26日)
第 16 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委託領有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清除。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