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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26日)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