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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111年07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指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處理設施。
二、設置處理容量: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以下簡稱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之處理設施,為許可之每月處理量;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為每月可處理廢棄物之最大量。
三、餘裕處理容量:指設置處理容量扣除事業每月所產生並以該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棄物量。
四、處理技術員: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