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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年06月26日)
第 11 條
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