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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年06月26日)
第 12 條
民間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明顯處或處理場(廠)入口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主辦機關同意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