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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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年06月26日)
第 4 條
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