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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1 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