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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10 條
國民有其責任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