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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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三 章 運作管理
( 98年01月21日)
第 16 條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本法第四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