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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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三 章 運作管理
( 98年01月21日)
第 19 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