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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制定有關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及法令,並付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