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