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7日)
第 22 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