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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7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如下:
一、回收業:貯存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處理業:處理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